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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公投意義爲何?公投結果出爐然後呢?

  • Writer: 編
  • Dec 2, 2018
  • 3 min read


△九合一大選於11月24日落幕,同婚不被通過。 (圖/聯合新聞網 擷取)


(李紫綺/整理報導)

進行公民投票的意義為何?

為什要有公投?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選舉以及罷免主要是指人民對於民選公務人員的選任及以人民的力量所為的解任;而創制、複決權則是指人民對於法律的創設及對已制定的法律的否決權。剛開始,憲法規定有創制及複決權,但卻始終沒有落實此基本權的制度,直到公投法立法以後,人民才得以實施憲法賦予的創制及複決權。


公民投票有能力改變現有的憲法架構嗎?

中華民國法律分憲法、法律、命令(行政命令)三個層級。公民投票有能力改變現有的憲法架構嗎?答案是不可以!現有的公民投票法,實質上是在處理「法律、命令位階」的事項,因此透過公投是不會也沒有辦法改變現有的憲法架構的。公民投票法明文,公民投票的對象是「法律」的複決、及「立法原則」的創制,也就是「法律」層次的問題。依照法律位階理論的想法,位階低於「憲法」的公投決定,自然不能夠撼動位階較高的「憲法」。


公投能否改變憲法?以同婚為例可見答案

九合一大選併10案公投結束,我們可以以同婚作爲例子。挺同、反同者都提出公投案,公投結果是反同3公投都通過。反同方提出的第10案至第12案通過門檻,其中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第12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引發是否合憲疑慮。司法院表示,據公投所通過的創制立法原則審議完成的法律,位階仍屬「法律」,不得牴觸憲法、相當於憲法位階的司法院解釋。




當去年同婚釋憲時,正、反意見交鋒,大法官在釋字第748號理由書即點出「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但釋憲過後,反同方仍提起「婚姻限定一男一女」、「同志結婚另立專法」,並主張不應在國小至國中的義務教育階段上「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中制定的同志教育。





司法院表示,大法官依據憲法行使解釋憲法的職權,當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故大法官就憲法所為的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立法院基於民主正當性的立法責任,為符合變遷中社會實際需求,得制定或修正法律,這是立法形成的範圍和固有權限,但基於權力分立與立法權受憲法拘束的原理,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和司法院大法官所為的憲法解釋。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所通過創制的立法原則,依公投法規定,行政院應速予提法律案,並送立法院審議。只是據程序審議完成的法律,仍屬「法律」位階,不得牴觸憲法,也不得牴觸相當憲法位階效力的司法院解釋。釋字第748號解釋闡明「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係憲法所保護之婚姻自由及平等權;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民法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則屬立法形成之範圍」的意旨,此解釋為憲法解釋,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的效力,對第10案及第12案公投所創制的立法原則,相關機關在研擬、審議相關法律時,不能牴觸解釋意旨。




此新聞為整理新聞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圖片整理: SoNews社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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